发布时间:2021-04-08 12:16:06 阅读量:5089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6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648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240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4413元、2648元和1765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6;按4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4。
三、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每年统一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四、根据******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和对账单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